财联社8月18日讯(记者 高艳云)又一例无证展业、前后台岗位未分离典型违规案例发生。
8月18日,河北证监局连续发出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银证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及两名从业人员曹春辉、张彬,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7月,河北证监局对上述证券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对员工自2016年开始在秦皇岛地区展业行为合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违规开展业务,且造成客户损失;
二是部分员工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未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三是存在未在中证协注册为投资顾问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四是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向客户销售基金。中后台员工领取基金产品销售提成,未做到与业务岗位相分离。
无证展业是目前大多数券商营业部面临的问题,但无证展业将会逐渐减少,较大营业部及员工素质的进一步提升,获取相关资格难度不大。上述案例也提醒从业人员及分支机构,莫存侥幸心理,若在不合规情况下展业,投资者亏损责任易归咎于违规行为。
连收三张罚单
这又是一例“双罚”,券商分支机构及个人均收到罚单,罚单总数为3张。
张彬、曹春辉二人之所以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主要是因为二人的无证展业。
经查,张彬自2016年在中银证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证协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经查,曹春辉自2016年中银证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证协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同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于2022年6月向客户销售基金。
河北证监局要求,张彬、曹春辉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从业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此外,河北证监将上述二人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一家头部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无证展业是大多数营业部面临的问题,但无证展业情况将会越来越少,规模较大营业部拿到投顾相关资格并不难,正常本科毕业员工两年内努力一点学习一般都能够拿到。
上述券商营业部负责人指出,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潜规则存在,即无基金销售资格人员推荐客户购买基金后,将该单业务挂在有资格同事名下,最后在私底下获得业绩提成,该情形不易监管,营业部也容易存在侥幸心理。“中银证券案例之所以被监管察觉并处罚,大概率是客户亏损后投诉由此揭开无证展业违规事实。”该负责人如是说。
中银证券营业部中后台员工领取销售提成,同样引起了上述营业部负责人的关注。他认为,中后台员工即便有销售任务压力,但也通常会挂在有基金销售资格员工名下,很显然中银证券该营业部未对前中后台做到有效隔离。
无证展业时有发生
近期,有多例“无证展业”遭罚案件。
8月11日,大连证监局发布公告,平安证券辽宁分公司及时任负责人王长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平安证券辽宁分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对投资者交易需求等情况缺乏了解;未在中证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对个别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个别风险测评结果明显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1月6日,湖北证监局发布一份行政监管措施,长江证券当阳子龙路证券营业部及负责人、员工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上述长江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营业部员工存在在营业部具备期货IB业务展业条件前及其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期货IB业务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二是营业部员工存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行为,不符合基金销售监管相关规定;三是营业部员工存在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建议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的规定。
同日,湖北证监局发布的另一份行政监管措施显示,长江证券武汉和平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钱亮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钱亮在长江证券武汉和平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规罚单最多,达到55张,占行业罚单多达三成。处罚事由主要集中在无证展业、代客理财、违规炒股、不当宣传。
上半年无证展业主要表现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信息,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建议。
2022年无证展业罚单超过9例,涉及9家券商的分支机构。
从去年多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无证展业类型来看,主要指向从业人员无相关从业资格展业,以及合规管理岗等后台人员从事营销活动;无证展业涉及的业务类别包括基金销售、期货IB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证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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