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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途多舛!这类公司路在何方

导读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命途多舛!这类公司路在何方,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淳厚基金日前发布的多份公告,不...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命途多舛!这类公司路在何方,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淳厚基金日前发布的多份公告,不仅让个人系公募“好苗子”的内部纷争大白于天下,也让个人系公募机构发展“命途多舛”的问题成为行业讨论的焦点。

  历经十个年头,个人系公募机构的发展仍然未能形成鲜明的优势,反而容易成为股权纷争、业务违规等的温床。在整个公募行业步入拼平台、拼系统的发展新阶段,个人系公募机构路在何方?

  业内呼吁,除了公司自身调整发展布局的措施之外,期待个人系公募机构在退出、转让等方面进行新探索,以便优化行业资源配置。

  “好苗子”陷纷争

  日前,淳厚基金旗下公募产品2024年半年报披露了两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分别涉及淳厚基金以及淳厚基金董事长贾红波。

  公告显示,淳厚基金董事长贾红波早在今年3月18日就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行业不适当人员,且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被暂停其在公司的董事长、董事职权。贾红波遭处罚的原因是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在已知悉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上述情况同样导致淳厚基金自3月18日起进行三个月整改,基金管理人因此受到责令改正,并且整改期间暂停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及新增私募资管计划备案的处罚。

  此外,淳厚基金在《关于淳厚基金涉及二股东柳志伟三重身份及有关情况的澄清公告》中表示,公司确有发现二股东柳志伟具有三重身份的切实有效证据线索。结合公开信息,其确系涉嫌利用多重身份进行司法套利、监管套利等一系列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淳厚基金此次暴露的问题,最终结论尚待监管机构“定性”。但是,作为个人系公募机构曾经的“好苗子”,陷入如此尴尬境遇,值得深思。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二季度末,淳厚基金的公募非货管理规模达到352.94亿元,在个人系公募机构中排名第6位。

  “命途多舛”

  2015年3月,泓德基金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自然人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即首家个人系公募机构。从第一家个人系公募机构成立至今已经超过9年,但是,从目前数据来看,个人系公募机构的发展“命途多舛”。

  从总规模来看,截至2024年上半年末,和煦智远基金、易米基金等个人系公募机构的规模均不到10亿元。其中,兴合基金、凯石基金、明亚基金总规模均不足5亿元。另外,汇泉基金、恒越基金、达诚基金、东方阿尔法基金、尚正基金、同泰基金、百嘉基金、兴华基金等规模均不足100亿元。

  “100亿元的规模是个人系公募的盈亏门槛。”一家个人系公募机构高管对记者表示,“相比私募,公募基金的运营成本要高很多,人员成本、系统运营成本、销售渠道费用等,净利润在3000万元左右才有可能覆盖这些成本。此外,作为个人系公募,分给渠道的尾随佣金比例更高,因此,需要100亿元左右的规模才能保证公司出现盈利。”

  “近两年,生存问题已经成为个人系公募不得不直面的问题。”一位小型基金公司的高管直言。如此看来,尽管有鹏扬基金、泓德基金、睿远基金等发展情况较好的个人系公募机构,但大部分个人系公募的首要问题仍然是“活下去”。

  “市场持续震荡,权益类产品难以销售,这对个人系公募来说尤为严重,在市场震荡的情况下,业绩下滑更让它们雪上加霜。除了业绩压力,人才流失也是导致个人系公募陷入困境的原因。而负面舆情频发,会进一步加剧投资者的不信任,加剧其生存的难度。”华南一位资深基金研究人士道出了个人系公募当前面临的重重困境。

  路在何方?

  不论是为了“活下去”,还是要“更好地活下去”,个人系公募机构仍然在多方寻找特色化的发展路径。

  北京一位资深基金研究人士表示,中小型的个人系公募应采取差异化打法,走精品化、特色化道路;“个人系公募需要找到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做好长期战略规划,并保持定力,逐步形成业务长板。此外,对于无法走出差异化道路的机构,则需要在公司平台上多花功夫,通过专注投研做出业绩,形成品牌效应,打造好口碑,自然可以吸引来市场资金。”

  “与传统公募机构相比,个人系公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股权结构合理、激励机制灵活、决策机制高效。”北京一位个人系公募机构高管建议,通过核心人员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将专业人才和公司发展、持有人利益深度捆绑,使股东与管理层追求的目标高度一致,这样更有利于个人系公募的长远发展。

  但是,业内人士也表示,个人系公募股权处置能与核心人员激励、公司员工持股等有机结合,固然是最好的结果,但也应探索个人系公募股权的多样化处置。

  不过,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指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对象仅限于该公司其他股东、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员工持股平台;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得变更为非自然人。

  “从现实的案例来看,对于个人系公募股权的诸多限制,堵住了‘倒卖牌照牟利’等非法行为,但同时股权私下转让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行业内同时存在着大量的股权代持、‘假激励真转让’等灰色地带。一旦上述行为演变为股权纷争,基金公司陷入‘内斗’,对于其产品的持有人来讲将会形成巨大的风险。”一位个人系公募机构督察长表示。

  因此,行业法律人士建议,可以对个人系公募的股权处置进行创新探索。“比如,在全流程纳入监管的前提下,试点股权受让方资质的定向宽松,公募姓公,因此要对受让方资质严格把控,但各类机构应该被纳入可能的转让对象范围之内。此外,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应该探索个人系公募牌照的注销退出等政策创新,基金产品清盘已经形成规范程序,基金公司也应该有清退路径。这样做,一来是优化行业资源,给个人系公募更多的进退选择;二来是破除公募‘牌照资源’的怪圈,配合公募牌照的正常有序申领,个人系公募的牌照不再奇货可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牌照资源的炒作。”该法律人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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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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