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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员工代人理财亏损数十万遭索赔,一审无责二审判赔60%,法院:并非证券纠纷而是委托理财

导读 财联社8月12日讯(记者 彭科峰)对于 从业者而言,最好不要把行业既定规则、监管禁令视若罔闻,若无敬畏之心,恐难逃相应惩罚。日前,...

财联社8月12日讯(记者 彭科峰)对于 从业者而言,最好不要把行业既定规则、监管禁令视若罔闻,若无敬畏之心,恐难逃相应惩罚。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一个券商员工代人炒股的经典案例:某券商新疆分公司员工赵某违背证券从业者不得炒股的禁令,替当地投资者廖某炒股、炒期货,最终亏损后遭遇后者索赔。法院一审判定券商及员工无需担责,但二审反转,法院裁定券商、员工及廖某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监管禁止证券从业者代客理财、炒股有其必要性,因为此类行为易滋生不正当交易、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等问题。综合来看,一旦引发诉讼,券商和员工都难逃事后追责——尽管目前法院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认定尚未标准答案。总之,在此类事件中,投资者和券商从业者都有责任,但无论如何,恪守必要的职业规范,仍应是 业者的底线。

无视行业禁令 券商员工代人理财后亏损遭人举报

据相关文书披露,廖某,女,1978年出生。2014年4月15日,廖某在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资金来源均为廖某的自有资金。在廖某开通创业板、融资融券、深港通业务后,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多次进行电话回访,但廖某均确认是其本人开通的相关业务。

廖某自述,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赵某(注:赵某历任某证券新疆分公司扬子江路营业部客户经理、红山路营业部投顾部经理等职)利用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廖某对某证券新疆分公司的信任,怂恿廖某将证券资金账户交给赵某操作,由赵某使用廖某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交易512笔,交易量达79,317,072.95元,整体交易亏损1,118,860.33元。

期间,赵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廖某转账20,000元。廖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代客理财并收取客户分红的行为。

2022年3月,廖某实名举报赵某和某证券新疆分公司的违规问题,经新疆证监局调查,赵某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据悉,监管还根据廖某的举报作出了《关于对赵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券商无责 二审结果大反转

据悉,因为不满损失,廖某将券商和赵某告上法院,要求后者赔偿。法院一审认为,廖某在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处从事证券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对员工多次进行合规培训,在与廖某签订的合同中亦作出了足够的风险提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过错。证券公司在买者自负承诺书中明确提示严禁全权委托投资,禁止投资者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作出了风险提示,廖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在客户交易安全制度方面存在过错。最终,一审驳回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廖某不服一审判决,近期发起上诉。日期上传的二审法院文书显示,此事最终迎来大反转。

二审法院指出,本案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案由为证券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焦点还在于,赵某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和期权以及借他人名义持有股票,承诺补偿客户损失的行为,若存在,赵某、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应否赔偿。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廖某将证券账户、密码等操作信息交由赵某管理、投资,赵某接受委托并进行了实质的股票交易操作,二者之间存在口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赵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明知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然接受廖某的委托,操作证券账户进行股票和期权交易,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因此,赵某与廖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经查,赵某代客理财行为给廖某造成的损失具体为:股票交易损失144,787.41元,期权交易损失199,979元。

二审法院认定,廖某向赵某交付账户和密码的高风险行为无疑对其证券账户资金损失的发生有着一定程度的直接影响,就损失的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担部分责任。而赵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明知代客理财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仍然私下接受廖某的委托买卖股票和期权,借由廖某的信任长期频繁操作廖某的证券账户,侵害了廖某的财产权益,对廖某证券账户资金损失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赵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监管警示函可以证实,券商在内部监管手段方面依然存在监督管理不足的问题,该内部管理不足的过错与廖某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就廖某的损失,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证券新疆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廖某自担30%的损失。

业内: 从业者应恪守职业底线 目前责任认定尚无统一标准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尽管目前法院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认定尚未标准答案,但一旦引发诉讼,券商和员工都难逃事后追责。此类事件中,投资者和券商从业者都有责任,但无论如何,恪守必要的职业规范,仍应是 业者的底线。

今日,记者也找到了类似案例。一份文书显示,2023年,投资者田女士起诉某达证券及营业部、理财经理,主张理财经理推荐的“包赚不赔”、“内部基金”均系市场正常流通的基金产品,且后期购买的均为股票,全部亏损。田女士要求理财经理、某达证券及营业部赔偿其损失249.62万元,并支付相关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田女士在明知张某辉作为证券工作人员,不得代客理财的情况下,仍然自行输入账户密码,委托张某辉代替自己进行理财,并在回访中对该事实进行隐瞒,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加之投资基金及股票等债券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应承担财产损失的60%的责任。张某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法与执业行为准则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对田女士承诺预期收益,并代田女士进行基金和股票操作,其代替原告从事证券投资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达证券阜新营业部未完全尽到管理及监管职责,应当对田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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