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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的商业拍卖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拍卖
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向出价最高者购买和出售特定物品或产权的方法。
2.2
拍卖方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2.3
拍卖商
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发货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投标人
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目标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方
以最高出价购买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目录
拍卖人在拍卖日前制作的介绍拍卖标的的图片或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所有参与者在拍卖活动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建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试映
拍卖人依法公开展示拍卖标的的活动。
2.12
委托投标
应竞买人的要求,拍卖师在拍卖现场为他们提供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拍卖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字确认拍卖成交事实的书面凭证。
3项基本原则
3.1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2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4拍卖标的的收集
4.1拍卖标的的征集应符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拍卖资格相一致。
4.2拍卖人在收藏前,可以通过适当的媒体宣传其收藏活动。主要公示内容包括:领取时间、领取地点、领取范围、联系方式。
4.3拍卖师在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并携带拍卖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
4.4拍卖人在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当遵守国家对拍卖标的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5拍卖佣金
5.1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见附件一)。
拍卖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
a)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b)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授权证明;
c)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并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和委托人应当准确、清晰、完整地填写委托拍卖合同的全部内容,有附件的委托拍卖合同应当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号。
委托拍卖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卖人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和委托人分别保存。
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或上修改
拍卖人应当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管理制度,跟踪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妥善保管。
5.3交付拍卖标的的期限
委托人应当在拍卖预展前两个工作日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给拍卖人。
5.4拍卖标的的保险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办理保险的,拍卖人应当代为办理保险,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不能投保的,双方另行约定拍卖标的的保管责任。
6拍卖标的的评估和审计
6.1评估和审计程序
6.1.1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前,拍卖人应当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估价,并根据估价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6.1.2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有必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进一步鉴定的,可以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中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同。
6.1.3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6.2 鉴定记录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
7 拍卖标的的保管
7.1 库房基本设施
拍卖标的库房应安装适合的影像采集、报警和消防系统,满足各类拍卖标的基本的保管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标的,应视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水、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保管设施。
7.2 拍卖标的存放
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依照拍卖标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以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卖标的受损。
7.3 库房安全管理
7.3.1库房应严禁烟火,在明显处悬挂禁止烟火标志。库房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如有故障,应立即修理更换。
7.3.2拍卖人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应有库房管理员在场。所有进入库房人员不应携带私人箱包、提袋、大衣、雨具以及**,库房内不宜使用钢笔、印油等易污损拍卖标的的文具。库房管理员班前班后应检查各类库房设施,并填写检查记录。
7.4 库房盘点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库房定期盘点制度,对库存拍卖标的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若有差异,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库房管理员岗位变更时,应按规定履行拍卖标的移交工作。
7.5 运输包装
拍卖标的临时出库时应根据材质的不同,妥善包装,满足短途或者长途运输要求。拍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各类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短途、长途运输包装技术要求。
8 拍卖图录的制作
8.1 拍卖活动举办前,拍卖人应制作拍卖图录,以便相关各方了解拍卖活动以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8.2 拍卖图录的内容应符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于禁止出境的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于拍卖图录上特别标注。拍卖图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活动名称、预展以及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规则等相关各方应知悉的内容、委托竞投授权书文本、拍卖人联络方式等信息、拍卖标的基本情况以及特别说明。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拍卖标的名称、作者及其生辰、年代、形式、质地、尺寸、参考价等内容。
8.3 全部拍卖标的应刊印于拍卖图录,并可根据需要配附图片,图片应尽可能准确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和品质。
8.4 应竞买人的要求,拍卖人可提供拍卖标的状态报告,作为拍卖图录的补充。
9 拍卖会的实施
9.1 申报与备案
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会申报、备案工作。
9.2 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或者拍卖场次、拍卖标的的预展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联系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9.3 日程安排与岗位设置
拍卖日程通常包括:新闻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预展、现场拍卖、财务结算、拍卖标的交付等各阶段的实施日期和期限。
拍卖会应设置现场指挥、客户接待、安全保卫、新闻报道、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主要岗位。
9.4 拍卖标的预展
9.4.1拍卖标的预展要求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以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预展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艺术品展示场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灯具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拍卖人可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展区设计、展场布置工作。
9.4.2展场布置
拍卖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展场布局图,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影像采集系统以及咨询接待处、竞投登记处、结算处、媒体接待处、委托竞投处、图录资料发放处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
9.5竞买人登记
9.5.1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9.5.2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签署竞买协议(参见附录B)。竞买协议文本的内容包括:竞买人和拍卖人的基本情况、竞买牌号、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拍卖规则。
9.5.3拍卖人发放的竞买号牌为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惟一凭证。
9.6代为竞买和委托竞投
9.6.1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9.6.2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为竞投的,竞买人应采用委托竞投授权书(参见附录C)的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9.7拍卖现场
9.7.1会场要求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状况和竞买号牌的发放数量合理布置拍卖会场。
拍卖人可在拍卖会场设置投影系统和影像采集系统,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竞投席。
拍卖人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
9.7.2拍卖主持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师原则上应按照拍卖图录中的拍卖标的顺序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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