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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启动,对投行意味着什么?再给中介提五大明确要求

导读 财联社7月5日讯(记者 林坚)近日,对于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的讨论仍在继续。一审判决中,包括投行、会所、律所等一...

财联社7月5日讯(记者 林坚)近日,对于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的讨论仍在继续。一审判决中,包括投行、会所、律所等一众中介机构牵扯在内,尤其是由于蓝山科技财务造假,两名项目签字保代与保荐机构被认定应在投资者损失的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来看,这是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自然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

长远来看,本次一审判决结果敲响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警钟,尤其是对证券服务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执业质量不仅决定个人是否会面临行政处罚,更决定其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一定民事赔偿。

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可以看到,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被反复提及,这也是严要求持续提高的体现。在7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中,也再度明确了这一内容,比如《意见》就专章提到了五个方面重要内容,也是接下来监管工作的遵循所在,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

1. 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2. 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
3. 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 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
5.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此外,《意见》也还提到督促银行等 机构加强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贷款对象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在函证集中化基础上,加快推进函证数字化处理,鼓励、引导中介机构等主体通过数字函证平台开展函证业务,加大对 机构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整体来看,《意见》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既有从严措施,也有制度建设的推进。

受访人士认为,陆续出台的制度文件依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对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引导作用。长远来看,中介机构需引以为戒,更要认清事实,勤勉尽责、不断强化专业能力建设。中介机构唯有不断强化能力建设,以能力建口碑、获市场,才能真正迈向一流投行。

主动报告,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来看,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成本有明显提高,比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不过记者留意到在“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惩戒举措之外,也提到了“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进一步提升了管理的精细度。

这一特点在证监会即将出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中也有体现,目前《规则》正在征求意见阶段。《规则》第九条、第十条都有从宽的制度设计理念体现。

《规则》第九条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规则》第十条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造假公司仍是少数,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造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如,财务造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显著增加,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特别是近期查处的不少案件中,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同时,证监会现行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已运行多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与市场各方的期待相比,惩治力度和综合效果还不够。就整体而言,造假公司仍是少数,上市公司群体始终是我国企业的优秀代表。此外,从近年情况看,“白马股”因造假突然爆雷现象明显减少,市场生态持续好转。

财务造假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很大,对投资者利益损害很重,亟需各部门、各地区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肃、坚决遏制。同时,也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化公司治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增加基础制度供给,从源头防范造假发生。

国务院最新下发的《意见》是资本市场史上第一次对于惩防财务造假多部门共建共治的一次举措。《意见》由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旨在进一步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据记者了解,接下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域防治财务造假情况进行会商,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

根据记者此前的跟踪报道以及翻阅近年来证监会的制度设计以及举措,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也在本次《意见》内得到了提及。《意见》提到,要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

目前来看,民事追责方面,证监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记者了解到,历年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向人民法院提起各类民事追偿诉讼案件82起,支持约6万余名投资者获得赔偿近30亿元。同时,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从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委派调解案件7900余件,调解成功5800余件,投资者获赔近8亿元。

2024年,投资者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大民事赔偿诉讼力度。当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的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如近期,有关法院已正式受理投资者服务中心递交的支持投资者诉讼申请,后续将依法启动民事追责程序。

下一步,投资者服务中心将继续做好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的民事追偿工作,在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不断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责任主体的有力震慑,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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