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9日讯(记者 夏淑媛) 靴子终于落地!8月9日,国家 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 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通知》一共16条,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了 财险业务范畴;二是开展 财险业务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等基本条件;三是严控财险公司通过 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 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 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中华保险研究所首席保险研究员邱剑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一方面,作为《 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通知》保留了偿付能力、风险评级等硬性指标,做到制度间的配套衔接。另一方面,《通知》规范发展与鼓励创新并进,支持财险公司依托 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整体来看,《通知》对财险公司而言,既掌握了更多的业务自主选择权,但同时也对公司业务管理提出了高标准。
财险公司开展 财险业务三大准入门槛划定
《通知》规定,所谓“ 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在 保险公司之外,财险公司开展 财险业务应符合三大条件。
一是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是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是 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 保险公司开展 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 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中华保险研究所首席保险研究员邱剑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整体来看,《通知》沿袭《 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留了偿付能力、风险评级等硬性指标,做到制度间的配套衔接。”
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
其中,在经营区域方面,《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财险公司,原则上可将 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 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在经营险种上,《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 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同时,《通知》还严控财险公司通过 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值得注意的是,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 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此外,《通知》强调,严禁财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 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财险公司开展 财险业务,应严格区分线上业务与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建立健全分隔机制,有效隔离防范经营风险。
邱剑表示,一方面,符合条件的财险公司如果将 财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将能大大增强客户体验,符合行业发展及市场需求。
另一方面,《通知》严控保险公司通过 方式跨区经营机动车辆保险、农险等,主要因为上述几类险种具有显著的区域特点,经营场景相对复杂,需要保险公司具备很强的属地化网络服务能力。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以及市场成熟度来看,现阶段通过 方式开展上述险种时机尚不成熟。未来,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逐步成熟,仍有很大的发展机会。”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看来,车险和农险是我国财险业务中规模最大的两类业务,暂时不全面放开以 方式跨区域经营,也有维护财险市场稳定的考虑,避免对市场产生大的冲击。
财险公司不得将核心业务环节完全委托给合作机构
业内人士介绍,在 财险业务经营中,财险公司常常倚重第三方渠道和平台,由于话语权较弱而沦为单纯的出单机构。
“以航意险、航延险为例,财险公司往往被合作渠道方深度绑架,90%以上的保费最后沦为了手续费。”此次《通知》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开展 财险业务,核心风控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完全委托给合作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
与财险公司开展 财险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财险公司提供客户信息、风控数据以及反洗钱数据等保险业务核心信息。
财险公司开展 财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搭建全面化、动态化、智能化的风险管理体系。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开展 财险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二是具有三年以上财险业务经营经验;三是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 财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开展 财险业务的财险公司,《通知》给予了过渡期,财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整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
来源:财联社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