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22日讯(记者 夏淑媛) 据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国家 监局财险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 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其中内容再度强化 保险业务持牌经营原则,即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 保险业务,未来监管部门将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的机构、人员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此外,《提示函》再次强调,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 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 产品。
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德明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数字化时代,保险营销日益线上化、视频化,但由于自媒体平台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叠加我国消费者群体 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因保险销售误导、合同纠纷带来的保险投诉屡见不鲜。近年来,监管部门持之以恒强化 保险乱象监管,此次《提示函》的下发,将有利于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 保险营销宣传,对于当前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持牌经营, 保险销售只能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
近期,一些 自媒体通过业务资质及人员执业登记“挂靠”违规宣传、销售 保险产品,对保险消费者造成困惑和误导。同时,监管部门发现,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通过 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 产品。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依法合规开展 保险业务方面,《提示函》再次强调持牌经营原则,即 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 保险业务。
《提示函》提出,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科学界定保险科普、 保险营销宣传、 保险销售等行为,严格落实 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
据悉,早在2020年12月15日,原银保监会就曾发布《 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其中内容之一就是强化 保险业务持牌经营原则,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违规获取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同时,《提示函》对 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做出严格规范。
其中,《提示函》提出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 保险营销宣传服务,应当严格遵守《 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 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
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跳转的投保页面应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合。收取相关费用,应当合理定价,确保质价相符。
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违规获取 保险产品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 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 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提示函》对自媒体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自媒体平台经营者、店铺、卖家等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博主、作者、答主等各类自媒体平台内容创作者。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原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首先,自媒体平台从业者要认识到 并非法外之地,在保险宣传营销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要求。
其次,对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而言,还需要认识到其作为保险产品销售专业人员,利用自媒体发布与保险相关的信息不再只是个人观点与看法,而是代表其服务的保险机构,如果发生销售误导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将会导致行业形象长期受损。
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坚杜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 产品
《提示函》明确,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 保险业务。监管部门将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的机构、人员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此外,监管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 产品行为。
《提示函》表示,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 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 产品。为保险机构提供 保险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应当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或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据悉,早在2019年12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 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就强调未取得相应 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 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王德明表示,保险产品是复杂的 产品,消费者应做好个人信息保护,详细了解其缴费金额、期限等,不宜盲目购买。
值得注意的是,为压紧压实 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提示函》要求保险机构严格业务资质、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对 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全流程负责,坚决杜绝销售误导,对保险合同纠纷切实承担相应责任。
下一步,为持续加强 保险业务监管,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投诉举报、新闻舆情等加强追踪查处,并探索建立长期有效的涉 保险业务自媒体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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