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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 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导读 财联社8月23日电,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不具...

财联社8月23日电,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主自行发布 广告的,应当承担广告发布者责任。 平台用户利用平台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该用户是广告发布者。 平台经营者发布 广告,或者利用人工、算法等方式干预自然排序、影响展示效果、附加购物链接并构成广告的, 平台经营者应当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或者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下同)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 广告的可识别性。通过文字标注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通过语音提示方式的,应当通过清晰的语音提示其为“广告”。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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