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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开通条件最新规则(创业板开通条件)

导读 大家好,小品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创业板开通条件最新规则,创业板开通条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答:1、如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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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品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创业板开通条件最新规则,创业板开通条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答:

1、 如果之前开了新规,直接转账就可以了。除了10万元和50万元之间的差额,新规与科创板的规定相同。

2、 4月27日晚间,深交所发布了一系列与支持创业板相关的规则,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将于2020年4月28日起实施。根据制度安排,为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 一、验收条件

4、 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专业投资者)在申请开办创业板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5、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资产不低于每天10万元(不含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整合的资金和证券);

6、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7、 投资者以信用账户申请开立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在确认其普通账户已按适当管理要求开立创业板交易权限后开立信用账户。

8、 已经开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9、 二、受理渠道

10、 现场销售部门

11、 网上受理通道尚未开通,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12、 三.业务受理细则

13、 《实施办法》实施后,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方式尚未开通,将另行通知)。专业投资者不需要签《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14、 《实施办法》实施前,创业板交易权利人的投资者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但普通股票投资者在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的发行、认购和交易前,应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15、 《实施办法》实施后,按原《实施办法》申请但未达到开市时间的个人投资者不受《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原《实施办法》两天、五天冷静期的要求。

16、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关闭账户或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在“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内,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资产和交易经验的要求。

17、 03010实施后,已在其他证券机构开立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如需在深圳开立新的a股账户或转入我公司,需重新申请开立创业板交易权限。

18、 《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深圳开立新的a股账户或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资产和交易经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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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大家看了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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