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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受托为当事人撰写合同文本或其他法律文书是经常性工作。有关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的范本格式随手可查,一般是不会出现差错的。但是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的内容,却是一百个人有一百种写法,没有统一的内容可克隆。
因为每个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书法律文书的内容和期望达到的目的各不相同,特别是法律文书所涉及的事项是尚未实施的,因此需要律师斟酌设计。而只要设计就存在高低优劣,就可能存在缺陷。更何况有些法律文书所涉及的行业和事项律师不一定熟悉,甚至是陌生的。因此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对有些不熟悉的事项极有可能是想当然的想象,与实际相差甚远,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作为律师的我们应当对受托撰写的法律文书的每一个条款,每一项约定都要仔细斟酌,认真推敲。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但是认真并不能彻底摈除法律文书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错误。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书撰写法律文书,往往给予充分的信任,收到律师提供的法律文书,不再重新审查,便直接使用。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了避免因为律师提供的法律文书存在的缺陷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发生。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时一定要予以提示。告知当事人,律师只是代书者,文书的使用者最终对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提示语”告知当事人文本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是律师推卸责任。相反是律师对当事人的负责,是对律师自己信任的限制,是律师职业素养的充分体现。
撰写“提示语”是律师的责任,也是对律师的自我保护。利人利己,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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