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6月28日电,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央行、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 消费者教育等。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二、调整接收办理 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 消费者对银行业 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 公司等非银行 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 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三、 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四、 机构应认真落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 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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