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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VS艾力斯!“撕碎”推广协议后 昔日合作伙伴变仲裁案中人

导读 《科创板日报》7月10日讯(记者 郑炳巽)因为一纸《独家推广协议》的解除,致使两家知名医药企业“反目”,从昔日合作伙伴变成仲裁案中人...

《科创板日报》7月10日讯(记者 郑炳巽)因为一纸《独家推广协议》的解除,致使两家知名医药企业“反目”,从昔日合作伙伴变成仲裁案中人。

9日晚间,艾力斯(688578.SH)宣布收到“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复星”)的仲裁通知,江苏复星作为申请人,请求裁决艾力斯(被申请人)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及返还保证金合计2929.06万元,同时赔偿损失2.26亿元,两者合计约2.55亿元。

天眼查显示,江苏复星由“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控股,后者系复星医药(600196.SH)全资子公司。

此次纠纷的起源在于,艾力斯与江苏复星于2022年5月签订了《独家推广协议》,并随后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由江苏复星在约定的区域内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艾力斯按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

但是,因为认为江苏复星有多项行为违反了《独家推广协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艾力斯于2023年11月发出了《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通知江苏复星协议将在2024年1月1日解除。

因此,江苏复星对艾力斯发出仲裁请求,请求内容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包括请求确认《独家推广协议》及相关的补充协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

《科创板日报》记者分别向艾力斯与复星医药求证协议的原定终止时间,艾力斯企业人员表示以公告内容为准拒绝作出解答,复星医药人员则回复称,“由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解除合作协议,我方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提起仲裁,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坚决、切实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截至公告发出,相关案件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艾力斯表示,鉴于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始审理,最终的裁决结果及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事实上,艾力斯已经针对解除协议一事,于2023年年底计提推广服务费1680万元,计提保证金返还200万元,两者合计约1880万元,远低于此次江苏复星的诉求金额。

由于仲裁纠纷的程序通常是保密的,此次双方的合作协议可查信息并不多。《科创板日报》通过搜索以往企业报告发现,艾力斯曾在2022年简单提及,为了进一步覆盖肿瘤创新药领域的广阔市场渠道,授予江苏复星对伏美替尼在广阔市场(超过2000家医院)的独家推广权。合作对覆盖区域形成了有效补充,有利于伏美替尼在广阔市场区域充分释放商业化潜力。

据了解,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系艾力斯自研的I类新药,属于第三代EGFR-TKI(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伏美替尼是艾力斯目前唯一获批上市的产品,是主营收入的核心来源,因此该产品的销售好坏,将直接决定艾力斯整体收入情况。

伏美替尼二线、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适应症分别在2021年底、2023年1月被纳入医保,为产品带来快速放量。

不过,《科创板日报》记者对比发现,在一线适应症进入医保之后的2023年,伏美替尼的销量增速其实低于二线适应症进入医保之后的2022年。具体来看,2022年,伏美替尼实现营收销售额约7.90亿元,同比增长235.29%,2023年,伏美替尼的销售额为19.78亿元,同比增长150.22%,增速比2022年下降85.07%。

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 Health创始人赵衡告诉《科创板日报》记者,“理论上,两个适应症一起进入医保了,产品的放量情况当然要快于只有一个适应症的情况。”

《科创板日报》记者就此询问艾力斯企业人员,是否因此认为江苏复星没有很好履行推广协议,因此进行解除,对方同样拒绝回答。针对此事,复星医药企业人员也表示,其他的信息需要等诉讼进展。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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