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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什么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导读 您好,小编农农就为大家解答关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什么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您好,小编农农就为大家解答关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什么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6、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7、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9、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0、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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